貸款期限
專技證照與碩士
最長10年
博士
最長16年
寬限期
專技證照與碩士
最長3年
博士
最長5年
利息補貼
本貸款前十年(含寬限期)之利息,由教育局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 全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淨額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
- 半額補助: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者。
台北教育局將自申請人第一次撥貸日之次年開始,每年七月定期查核申請人或申報申請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稅率,其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以上者,申請人自查核當年七月一日起之利息均不予補助。
第 11年起之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註: 如申請人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將戶籍遷出臺北市,或申請人因就學、就業、定居、遊學等因素,於利息補助受領期間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則將停止利息補貼,並自戶籍遷出日起算,由申請人按月攤還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申請人應返還自戶籍遷出日起之利息補貼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惟因修讀本貸款核定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不在此限。但申請人因修讀本貸款之碩、博士學位或專技證照,出境2年以上經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者,於畢業、完成技術訓練或取證之次日起3個月內,應將戶籍遷入台北市並將戶籍謄本主動繳交至本行,逾期即視為有台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之戶籍遷出台北市情形。 除前條規範外,如另有違反臺北市青年留學生就學貸款補助辦法 第十九條之各項規定者,亦將依規取消利息補貼資格。
開始還款日
專技證照與碩士
寬限期為3年,貸放後第4年起開始償還本金
博士
如寬限期為5年,貸放後第6年起開始按月償還本金,第11年起開始按月償還本金及利息
撥款方式
專技證照與碩士
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00萬
(修讀學制為一年以內者上限75萬)
博士
第一年:上限75萬
第二年:累計上限150萬
第三年:累計上限200萬
手續費
無
提前還款違約金
無
保證人
本貸款應另覓配偶以外之一人為保證人,保證人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應具完全行為能力及無不良信用紀錄。